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中首次對委托方提出要求,且文件中明確給出了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要點(委托生產版)和(實際生產版),由此,就自動劃分成了實際生產版和委托生產版兩個版本的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要點。
以往,化妝品生產許可檢查中并沒有對委托方有所要求,但此《征求意見稿》中首次對委托方提出具體要求,可見,相關部門對化妝品生產質量安全的要求愈加嚴苛。
對于委托方來說,《征求意見稿》中表明,委托方要像受托方一樣,建立化妝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委托方也要設有質量安全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委托方更要設立生產部門負責人。
除此之外,委托方應當建立受托生產企業遴選標準,在委托生產前,對受托生產企業資質進行審核,考察評估其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狀況和生產能力,確保受托生產企業取得相應的化妝品生產許可且具備相應的產品生產能力。
質量安全負責人第一次出現是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訂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條例》結合監管實際指出由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承擔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產品放行職責的主體責任,以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持續穩定。
值得欣慰的是,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要點(委托生產版)中并未對質量安全負責人的學歷提出要求,但是明確:“質量安全負責人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管理經驗。”并且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其他人員的干擾。
并強調質量安全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兼任生產部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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